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12/28浏览次数:323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

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国家一项救助制度安排,在帮助受灾困难人员安全度荒、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适应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冬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3〕215号)和《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救助范围及时段

(一)救助范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二)救助时段。冬寒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3月1日至7月底。

二、冬春救助内容、类型及标准

(一)救助内容。口粮、衣被、取暖。

(二)救助类型。分三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5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三)救助标准。口粮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时长1―8个月;衣被救助原则上每户棉被1―2床、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原则上每户每月150元,救助时长1―6个月(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域救助时长可放宽为1-7个月)。同时,根据不同救助类型实施重点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口粮:按照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3-8个月;衣被:每户1-2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每户每月150元,救助3-6个月(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域救助可为3-7个月)。

2.二类救助对象。口粮:按照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2-6个月;取暖:每户每月150元,救助2-4个月;衣被: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3.三类救助对象。口粮:按照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1-3个月;取暖:每户每月150元,救助1-3个月;衣被: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求、受灾人员家庭困难类型等因素,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酌情给予救助。各地民政部门对因灾造成倒房重建户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可适当提高标准,加大救助力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一类救助对象平均救助标准的10%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落实冬春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加大本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确定本级对受灾人员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省级制定的标准),切实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

三、冬春救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按时开展需救助情况普查评估。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入户调查和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的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1.村、乡(镇)级需开展的工作。每年9月上旬开始,乡(镇)、村两级联合组织开展冬春需救助情况普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困难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程度,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情况,逐户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做到受灾村、户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一人。乡(镇)根据核对排查后的各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汇总制订《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民统表5)。并于9月20日前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2.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需开展的工作。每年9月下旬开始,安排专人深入乡(镇)、村,全面复查本年度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调查评估工作,做到对象准、底数清、情况明。复查不漏受灾乡(镇)、不漏重灾村。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区分并汇总。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电子台账和汇总《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3.省、市(地)级民政部门需开展的工作。加强普查评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合理安排工作进度,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按照不少于受灾县、乡(镇)、行政村10%的比例,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科学评估冬春期间本地区受灾农村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市(地)级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对下级上报的调查汇总数据逐项审核,逐级组织与本级财政、农业、气象、水利、国土、住建等部门会商,认真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按标准划分需救助对象类别。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

(三)按实情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冬春救助调查评估数据,依据本地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分析评估冬春需救助情况,明确冬春需救助的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需求,统筹考虑本级财政投入等资金筹集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等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全年灾情总体情况、冬春救助全面普查情况、三类救助对象的具体人数和救助需求、本级政府采取的主要救助措施及工作安排、存在的主要困难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上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到位后,结合本级救助资金安排情况,综合考虑冬春期间新灾救助需求因素,进一步调整完善和细化冬春救助工作方案,严格甄别受灾人员类型,把握救助内容和救助时段,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

(四)建立冬春资金申请报告制度。各级完成冬春救助任务应对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资金支持,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市(地)级务必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冬春资金申请报告,同时,要将所有申请资金的县(市、计划单列区)申请报告一并上报。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级受灾情况的汇总评估、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情况、资金需求的测算及需要上级支持的情况等内容。

四、确定冬春救助对象 

(一)本人申请。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由于文化受教育因素或其他因素不能书写的,可由村民小组代写,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摁手印),经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公示。受灾困难人员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并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同意,且在村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的需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认定,以文件形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审批确认。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需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经核对无误后进行审批确定,并将审批文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通知到村民委员会。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有救助对象、银行账号、救助金额、物资救助数量等内容的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和物资发放台账,村级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各级台账和村委会评议记录要存档备查10年以上。 

 五、冬春救助款物的管理及发放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在上级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省级在接到中央下拨的补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地)、县(市)级;市(地)级在接到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区;县(市、区)级在接到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县(市、区)级,须将救助款物指标一次性分配到户并告知救助对象,而且确保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物指标的80%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救助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

(三)救助款物发放程序。

1.现金救助: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银行发放时需在发放中注明“救灾”字样。银行发放单需复印后贴附冬春救助名册后,与其他相关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备查。

2.实物救助: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并留存样品、质检报告、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等资料,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以口粮等实物发放时,要建立接收、分配、发放、救助对象本人签字(盖章)并按注手印的相关手续及账目等资料档案,留存备查。面粉、大米等有保质期的救助物资要尽快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积压和超期储存。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必须保存完好,保证在6个月的储备期内不出现任何问题。

(四)建立资金下拨反馈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将下拨资金文件报省民政厅备查。省民政厅将分别在下拨资金后对各地资金下拨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六、冬春救助的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方案、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自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内容。依据县级审批确定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检查资金收支、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慰问金、慰问品形式发放,是否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冬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要求。

 1.乡(镇):对救助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冬春救助款物发放完成后一个月内,乡(镇)要深入村、户对救灾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涉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信访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信访对象反馈,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冬春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乡(镇)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3.市(地)、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在冬春时段组织开展次数不少于2次的救助资金专项检查。检查时要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及使用情况, 对经媒体曝光、信访和审计出现问题的要随时进行专项跟踪检查。

七、冬春救助情况的汇总及上报

(一)冬寒救助情况。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6),于3月1日前报市(地)级民政部门。市(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市(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二)春荒救助情况。7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再次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春荒已救助情况(不含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6),于8月1日前报市(地)级民政部门。市(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市(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10日前报民政部。

八、冬春救助的绩效评估

(一)绩效评估的内容。一是地方冬春救助款物安排。二是资金管理,主要考核资金下拨情况及救助台账设置等情况。三是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主要考核受灾人员的救助程度及反映。四是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考核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二)绩效评估上报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8月1日前报市(地)级民政部门;市(地)级民政部门应在8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市(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九、冬春救助与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重点要加强与农村低保、临时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和国家扶贫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好各项救助制度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