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2/03浏览次数:6846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启动条件

  发生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或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启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现场急救与信息服务、现场急救与平时积极准备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工作体系,建设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1)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商务局、人社局、气象局、民政局、供电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驻防部队、乡镇政府、事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具体工作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453-7653110,其职责为:

  1、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牡市、省和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总指挥: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根据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需要社会支援时,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平时检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微机录入各种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组织检查、落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模拟演习工作。

  5、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6、市公安局:负责各类企业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的确定;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

  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8、市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10人以上的突击队,准备3辆以上消防车、10套防毒面具、10套灭火器材、2件破坏器材等相应的救援装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9、驻防部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组织20人以上的突击队,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0、市卫计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市安监局:负责工业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抢险物资的征集供应;组织恢复生产;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2、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抢险物资的征集供应;组织恢复生产;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3、市交警大队:负责各类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准备10辆以上货运车、5辆以上客运车、2辆平板拖车,配备相应的驾驶员,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4、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市燃气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准备3台推土机、3台挖掘机、3台装载机、2台汽车起重机、3辆自卸车、2辆气体槽罐车(每辆5吨以上),配备相应的操作手(驾驶员),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6、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7、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企业事故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1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1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市本级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2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1、市人社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2、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配备1台75KW以上的移动式发电机,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企业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市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类别的不同和救援工作需要,一般划分为9个专业小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救护队伍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2、伤员抢救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确保随时有两辆以上救护车及配套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单位人员、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和医护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或武警中队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等。组长由市卫计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医院负责人担任。

  4、消防组: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由企业消防人员和消防官兵等人员组成,并确保5辆以上消防车及配套器材投入救援。组长由市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

  5、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公安干警和当地政府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6、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安全警戒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干警、武警官兵组成。组长由市交警大队负责人担任。

  7、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平时必须准备10辆运输车、5辆客运车、2辆液体槽罐车、2辆气体槽罐车、10套防毒面具、10套灭火器、2件破坏器材等应急设备、工具和用具;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安监局、商务局、交通局和各乡镇政府共同负责。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8、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即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长由市环保局负责人担任。

  9、专家顾问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各方面的专家。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方法,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或向119报警。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类别、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

  3.1.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分级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1、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由市长或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牡市政府,请求事故抢救和支援。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3 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事发地的市(地)、县(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地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  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4 物资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工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安监部门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4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指挥决定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和危险物质的性质配备足够的专用防护用品、器材及专用工具等。

  (三)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企业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企业事故的发生。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企业事故的抢险救灾。

  (五)各有关责任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得少于本企业从业人数的10%。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本企业应急救援中作为骨干力量,并作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后备队随时支援其他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1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