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7浏览次数:3766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黑政办明传〔2018〕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切身利益,保证补贴资金顺利发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3号)及国家关于水稻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及口径

(一)核实范围。

核实范围为我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下列情况不得享受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4、享受粮改饲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二)核实口径。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3、流转的军队农场耕地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实际种植者必须提供同军队农场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4、林业工资田按职工档案工资额度,经林场或其主管林业局确认,并出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政府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计、农委等部门进行备案予以确认,林业非工资田不纳入补贴范围。

5、新增耕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6、已被征用耕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工作程序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对辖区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种植面积开展核查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防止虚报冒领,确保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真实准确。

(一)申报和统计。

各行政村于8月下旬及时开展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实上报2018年农户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对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及流转地承包者(流出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座落、“一折(卡)通”账号、耕地属性、联系电话等补贴基本信息进行入户统计汇总并对地块核实确认。

(二)补贴面积公示。

各行政村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以户为单位对统计核实的补贴面积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地点须选在村屯和乡镇人员相对集中区域。公示表要标明公示日期,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要立即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更正,更正数据须重新进行公示,确保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各行政村将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等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三)补贴面积审核。

乡镇政府负责对各行政村上报经公示的补贴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并对上报的补贴面积信息再次逐户确认,将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汇总数据报县(市、区)统计、农业部门,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无异议后,将审核后的补贴面积数据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统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地)政府(行署),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将审定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面积最终数据提交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9月16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省农委审定。9月18日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将分县汇总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县统计部门按照财政补贴兑付信息的要求,会同县农业部门将经乡镇审核上报的分户资料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截止日后,省统计局、省农委将不再接收重新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出现问题由各地政府自行负责。纸质材料必须通过邮政EMS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在最终数据上报前,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发现数据错误及时更正。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补贴面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省农垦总局系统所属合法耕地实际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由本部门单独统计,并参照上述流程执行,不得简化。除省农垦总局系统管辖区域外,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种植面积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统计、农业部门申报统计(大兴安岭林管局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统一进行统计、核实)。

三、工作要求

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统计调查核实工作是落实补贴政策的关键环节,事关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统计局、农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统计及核查工作;省农委牵头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开展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调查工作,做好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经各乡镇政府核定后的面积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汇总、上报,留存分户数据资料(保留期二年)。依据耕地权属关系,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管理谁解释、谁执法谁确认的原则,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国土资源、林业、森工、水利、畜牧兽医、统计、农业等部门负责对争议地块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计、审核、汇总各行政村上报的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对本辖区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村委会对本村上报的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互补”的工作机制,抓紧抽调精干力量,深入到各乡镇、村屯和森工、林业系统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及企事业单位经营农场,全力加快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工作,并做好公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补贴政策落实前期工作的研究,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地要对面积核实工作认真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对工作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广大农户要坚持诚信申报的原则,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恶意填报虚假面积数据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地宣传部门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使广大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能够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及实施流程,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黑政办规〔2017〕13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准确掌握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范围、对象、依据和标准,严格把握工作程序,加强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等负责人的工作培训,消化理解政策要求,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报送工作有序开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