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改扩建工程安置方案
宁安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8〕第106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宁安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城市规模范围内,富安村、繁荣村、杏山村、湖北村、青山村、复兴楼村、后渔村,征收为国有土地。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富安村47元/m、繁荣村47元/m、杏山村47元/m、湖北村47元/m、青山村47元/m、复兴楼村39元/m、后渔村39元/m2。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黑政发〔2014〕3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黑政发〔2014〕3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补偿。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总计1054.6737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该项目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宁安市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宁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