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的补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浏览次数:3732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单位或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发养老金。单位或个人存在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从补齐欠费之月按核定的养老金标准发放;不欠费的应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月发放养老金。

202311日起,退休申请时间晚于退休当月的不予补发,从提交退休申请并经行政部门审批下月起发放养老金;退休当月养老保险费欠缴的不予补发,从补齐欠费之月起发放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涉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晚于退休当月办理的不予补发,从办理之月起补发养老金。

退休申请办理时间可提前一年办理,最晚不晚于退休当月。

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截止为每月25日,缴费方式为银行签约批扣、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工行e交费、到工商银行柜台交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时间截止每月25日,跨省转移可通过“掌上12333”、微信“电子社保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等方式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