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浏览次数:463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黑财指(农)〔202248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为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1号)、《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黑财预〔20062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一次性下达你市县2022年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 )。该项资金通过2022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国家和我省提前下达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及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认真审核国有农场改制情况,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此项资金不能用于人员开支、养老保险等人员支出。

二、你市县、单位在保障该项资金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可用于国有农场场内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2022年年底前,你市县、单位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你市县、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资金下达等相关工作,同时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认真填报《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作为今后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你市县、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1:提前下达2022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地方国有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