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基金指标的通知
黑财指(农)〔2022〕5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项目基金指标的通知
为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单位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基金指标万元(有关资金额 度及预算科目详见附件)。待年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此项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县、单位收到此项资金后,要按照《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41号)规定及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和支出进度,抓紧会同移民管理部门筛选确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做好资金使用跟踪问效,促进资金发挥使用效益,并将确定的项目及投资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有关市县、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资金下达等相关工作,同时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认真填报《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作为今后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项资金拨付后,由市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基金预算指标分配表.xlsx
附件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4 (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