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21浏览次数:2000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1.国家规定的困难行业参保企业。

2.已参保的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已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企业缓缴流程

1.企业申请。此次缓缴由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新开办企业可以在参保当月申请缓缴;企业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的可以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行业分类。企业行业类型以经办机构在金保工程系统登记的信息为依据,如行业类型登记不全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书,并告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缓缴受理。企业可以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下载填写承诺书,提出申请,并在缓缴申请页面选择缓缴属期后,拍照或扫描上传承诺书,提交经办机构审核。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互联网申请端网址:

(https://www.renshenet.org.cn/sionline/loginControler)。

三、个人缓缴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其他相关问题

1.缓缴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将缓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2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联系电话:0453—8119608(业务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