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29浏览次数:196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住建领域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2 | 住建领域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3 | 住建领域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4 | 住建领域 | 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反正 | 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5 | 住建领域 | 装修人未申报等级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反正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采取说法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业主依法装修的意识。 | 县(区)级 |
6 | 人防领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施工过程中轻微违反施工规定,经督促及时整改,不影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防护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7 | 人防领域 | 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处罚 | 经警告能及时恢复原状,不影响正常使用,对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无影响的。 |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8 | 人防领域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9 | 人防领域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经誉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10 | 人防领域 |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修复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 |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11 | 人防领域 |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12 | 城市管理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包括乱扔动物尸体的) | 违法行为较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整改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开展“双随机、已公开”监管,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 | 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