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57 |
人防领域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施工过程中轻微违反施工规定,经督促及时整改,不影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防护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58 |
人防领域 | 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处罚
| 经警告能及时恢复原状,不影响正常使用,对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无影响的。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
59 |
人防领域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60 |
人防领域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经誉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61 |
人防领域 |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时修复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
62 |
人防领域 |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22 | 人防领域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23 | 人防领域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24 | 人防领域 |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追缴后缴纳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
25 | 人防领域 | 对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处罚
| 取土5立方米(含)以下,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
26 | 人防领域 |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处罚
| 经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并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百元至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