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4 | 住建领域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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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领域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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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领域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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