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浏览次数:2416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黑财指(农)〔2022〕47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提前下达你市县(具体金额、科目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2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列“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706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中央和我省关于提前告知工作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及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发展生产经营、异地置业、服务创收乡村旅游、盘活资产等能有效促进村集体增收的项目。此项资金必须用于经审核确定的行政村,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村50万元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三、此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至乡镇账户,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算。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8号)规定及要求,结合当地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进度。

五、此项资金拨付后,你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以及滞留、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决策部署,请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

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扶持资金指标,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统筹做好专项扶持资金及项目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自省级财政下达专项扶持资金指标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扶持资金及项目的安排落实情况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