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浏览次数:2848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1〕7号)要求,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权力下放、事权统一”,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模式工作安排,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目标、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的合理有效分离,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对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严格按照“一级审批”操作流程办理,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提高效率,公平公正。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与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

(三)规范管理,便民利民。以服务群众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下放内容

各县(市)区民政局所负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四、责任主体及方式

采取各县(市)区委托的方式,将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各县(市)区要综合研判论证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现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凡开展“权限下放”的单位,均由各县(市)区与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权限下放”委托书,明确委托方及受委托方,权限下放的时间、事项、要求等。内部程序审批由乡镇分管同志签批;审批文书加盖县(市)区民政局业务专用章;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法律上应诉应议主体,实际责任由乡镇政府承担。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和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经验;做好全市社会救助业务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信息核对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救助资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社会救助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做好权力下放后乡镇(街道)行政服务衔接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做好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同时保障必要日常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意见,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本辖区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市)区批准;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政策宣传落实、问题调查研究、本级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备案审查、规范化管理、个性化案例处理、审批(确认)抽查和组织资金发放、业务指导监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信息核对;各专项救助困难群众身份确定,与同级财政、医保、人社、教育、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救助等,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四)乡镇(街道):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公开公示、书面告知等审核确认工作,将审核确认对象人员信息、救助标准等情况报送上传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受工作指导和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落实、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每月将动态管理情况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工作;协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专项救助,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五)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受村(居)民委托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等有关工作,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制定社会救助“一级审批”工作流程,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二)启动实施阶段(10月初至10月中旬)。各县(市)区与所辖乡镇(街道)签订下放清单及委托协议;各乡镇(街道)明确承接部门,调配工作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乡镇(街道)独立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县、乡两级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调研,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工作,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经办服务能力;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现政策知晓率100%、申请受理率100%、入户审核率100%、审批公示率100%;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信息,10月底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潘鑫;联系电话:13604531773)。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权限下放”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业务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要求,不超过当年社会筹集资金的2%作为经费,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和通信费用,保障履职需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不少于2人。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社区(村)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村级可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执行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网络培训、点对点指导等多种形式,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将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跟踪服务。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后,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全力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全程跟踪服务。乡镇(街道)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有序对接、高效运行。

(五)加强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服务。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