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浏览次数:3250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市(地)民政局:

2021年9月21日,省内出现本土新增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按照9月22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调度会议和省委常委会会议要求,自9月22日起全省进入应急状态。养老机构和城乡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封闭管理,禁止接收新入住老人、禁止家属探视探访、禁止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通勤。为进一步抓好全省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各项防控举措,切实维护全省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实行最严格的封闭管理,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统筹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稳定与发展。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对中秋节前和当天进院的老人,实行“双核酸检测+14天单间隔离+院外接触人员排查”措施,老人核酸两次检测阴性、院内单间隔离14天、老人及家属未接触确诊病例及关联人员,方可进入生活区域。要严格落实对养老机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城乡特困供养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所的防控措施,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坚持“人物同防”,严把食品物资采购关

养老机构要认真排查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风险隐患,坚持“人物同防”,及时堵塞漏洞。要严把食品、物资采购、运输、使用关,做到全链条留痕可溯做好冷链食品、快递、邮件等物品的检测和消杀,切实阻断外部风险输入途径进入养老机构的各类物资要采取无接触方式配送老年人家属送来的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放在指定区域消毒外包装(使用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转交老年人。养老机构食品等生活物资要从正规渠道采购并查看检验检疫报告,非必要不采购进口物资,如确需采购,要准确登记原产地等信息,以便溯源追查。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事后消毒,不进入老年人生活区。肉类、水产等冷冻食品要充分煮熟后食用。

三、完善防控机制,强化信息畅通

养老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老年人宣传在机构内公共活动空间应佩戴口罩,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要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冠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各地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对人员聚集性活动审慎研判,从严控制聚集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保持信息上下畅通;各养老机构要按照“日报告、零报告”要求,每日向属地民政部门上报老年人身体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切实做到“可知可控、精准防控”。

四、认真做好特殊老年人帮扶服务

养老机构要加强对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调节和正面引导。对在院居住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态、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通过转移注意力、耐心倾听、陪伴等方式消除老年人心理负担;对在院的活力老人,要在居室内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加强心理抚慰和疏导,通过延长陪伴时间,利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亲属亲情化互动等多种方式,排解老年人心理压力,舒缓焦虑情绪,引导其保持心情舒畅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五、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安排专人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值守,督促养老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做好水、电、火、气、餐等内部安全管理。如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感染病例或其他突发应急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省政府第一时间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卫生健康和疾控机构报告,属地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迅速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并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