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浏览次数:3250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 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意见,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 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 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总结脱贫攻坚期原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21]185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