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14浏览次数:10242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增强处置突发公共生物灾害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牡丹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宁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宁安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安市成立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暨市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外来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生防指挥部)。

2.1 市生防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宁安市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宁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宁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    员: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局、市公安局、市融媒体中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宁安市火车站、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市生防指挥部下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宁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2.2 职责

2.2.1 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下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市的防控工作。

2.2.2 办公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批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机场、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负责指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2.3 专家组: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2.2.4 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募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防控工作现场封锁、交通管制、秩序维持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的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邮政局负责加强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宁安市火车站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负责全市通讯设备的通畅。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全市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市的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

3.2.1 监测机构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发现的病死树和其它森林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适时监控。收集对本行政区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信息,及时分析预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规模、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开展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危害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由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3.2.2 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和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物资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市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在1日内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在1日内报市指挥部,同时向省指挥部报告。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调查、检测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鉴定中心鉴定。

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3 灾害分级

3.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

Ⅰ级: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3.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Ⅰ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草原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草原鼠虫灾害为害(达到防治标准)总面积超过800万亩,或一个市为害面积200万亩以上,或一定地域内连片为害面积100万亩以上;   

Ⅱ级: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草原鼠虫灾害为害总面积500万亩至800万亩,或一定地域内连片为害面积50万亩至100万亩;

Ⅲ级: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草原鼠虫灾害为害总面积20万亩至50万亩,或一定地域内连片为害面积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草原鼠虫灾害为害总面积5万亩至10万亩,或一定地域内连片为害面积达3万亩。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Ⅰ级、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对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地区级)市、县(市)政府分别负责Ⅲ级、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由省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地区级)市、县(市)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市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局、铁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草原有害生物信息。要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 检疫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要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车辆,要立即查扣,并报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

4 应急响应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Ⅰ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相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报由省政府负责,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报由省指挥部负责,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县(市)行政区域内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由县(市)指挥部负责。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地级)市、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省有关部门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生趋势,市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4.1.2 Ⅱ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地级)市、县(市)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省指挥部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生趋势,市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4.1.3 Ⅲ级响应

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地级)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生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4.1.4 Ⅳ级响应

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宁安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4.2 指挥协调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 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 现场监控

灾害后,当地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5 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6 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各级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

4.7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在认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

4.8 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核实后应当在半日内立即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4.8.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2.1 经省指挥部确定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8.2.2 市生防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市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市生防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报道。

4.9 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要配合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

5.2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市生防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安排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履职尽责,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分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依托市防控有害生物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市政府要结合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 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 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6.4.3 以相关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 人员保障

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 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政府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乡(镇)政府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指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是指危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