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十五号)

发布时间:2020/02/16浏览次数:192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输入蔓延,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宁来宁人员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所有牡丹江行政区域外返宁来宁人员(来宁应急保障、运输物资等人员除外,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到宁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原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规定为准)。拒绝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返宁前,须提前向在宁所在单位、学校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并接受返宁提示指导。

       3、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本校返校师生的监管责任。

        4、所在乡(镇)和城区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所在社区(村)要安排专人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巡控,对居家隔离人员要逐一建档。对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或不选择居家观察的,由市防疫指挥部指定场所集中观察,费用合理确定,由相关人员自理。

     5、各乡(镇)、城区和有关单位要立即核查市指挥部及公安部门推送的人员信息,实时掌握隔离人员位置动态、身体状况等,对落实隔离措施不到位,发生失查失管脱管等现象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