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十八号)

发布时间:2020/02/26浏览次数:4310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十八号)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全力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和务工人员,具体指宁安市辖区以外来宁人员。即日起,非宁安区域内的外地来宁居住和务工人员需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明及来宁相关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在旅馆住宿和可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以及在宁住院就医、培训学习和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登记,并报暂住地派出所管理。

二、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房屋租赁程序,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如将房屋租赁给非宁安区域外来流动人口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等基本情况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如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要主动到备案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动态管控。

三、从即日起,计划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要提前向所属乡镇、社区和派出所报备,并严格执行点对点接收制度,积极配合社区、乡镇,对近期返宁来宁员工落实14天隔离观察措施。要严格落实主体隔离管控责任,加强隔离人员体温日常监测,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上报。隔离期间身体状况正常的,期满后要主动到所属乡镇、社区开具证明后方可复工。

四、各乡镇、社区和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进行拉网式集中排查,全面摸清采集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要做到村屯、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是要加强对具有留宿性质的行业场所和无业人员租住、多人群租、日租、转租转借以及地处偏僻等重点出租房屋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出租房屋房主主动到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时,通过充分发动群众、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登记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因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导致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目前在宁未申报登记的流动人口,务必于3月5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如因疫情防控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登记或有不明之处的,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电话咨询和预约办理。

 

2020年2月26

附:全市派出所联系方式                             

1.宁安镇第一派出所:0453-7622208

2.宁安镇第四派出所:0453-7621435

3.宁安镇第五派出所:0453-7623567

4.东京城镇派出所:0453-7912234

5.渤海镇派出所:0453-7951672

6.江南乡派出所:0453-7838110

7.兰岗镇派出所:0453-7811106

8.海浪镇派出所:0453-7881119

9.卧龙乡派出所:0453-7861156

10.石岩镇派出所:0453-7841137

11.三陵乡派出所:0453-7981110

12.沙兰镇派出所:0453-7991119

13.马河乡派出所:0453-7961110

14.镜泊镇派出所:0453-793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