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二十三号)

发布时间:2020/03/16浏览次数:2222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二十三号)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风险,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返)宁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来宁返宁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和宁安市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决定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凡入境人员,无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宁安市辖区范围的,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报告,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隔离观察、检验检疫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或公安部门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宁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非政府指定的宾馆、酒店,以及入境人员亲友、房屋出租人、接洽单位等,不得擅自收留入境人员住宿。

五、对境外入(返)宁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居)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