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8浏览次数:2988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黑财库〔20202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 付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监管要求, 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促进资金按规定用途 精准落实到居民和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 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 2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财政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直达资金预 算管理、支付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 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对各级各类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 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 问题、处理问题、纠偏整改,推动直达资金规范管理的监管活 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 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台账主要账务要 素包括资金名称、功能分类科目、项目、金额、受益企业或个 人等信息。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惠企 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建立财政部门 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 账相符。

第四条监控范围。中央确定的直达资金以及比照直达资 金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 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监控主要内容。监控预算分解下达情况,及时掌 握直达资金预算分配流程和节点;监控资金支付情况,按照直 达资金使用要求,监控直达资金是否点对点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是否存在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疑似违规行为; 监控信息导入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 以及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 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六条 预警规则。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范本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警规则,并根据监控管理需要动态调整。 预警规则至少包括两类:工作时限提醒类,主要用于提醒规定 工作时限到期前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疑似违规业务类,主要 用于监控疑似截留挪用、将直达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 户等行为。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财政厅 下发的统一预警规则范本基础上进行完善。 '

第七条 预警信息处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直达资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专责抓监控的管理机制。 各业务处(科、股)要随时查看预警信息,及时核实疑点事项, 做好违规事项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7 第八条 定期督促。省财政厅重点对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 达进度、支出进度、支付信息导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问题 进行督促提醒,实行“周统计、周提醒”制度,省财政厅国库处每 周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提取相关报表,分发省财政厅相关业务 处(室)和市县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口督促市县 加快直达资金指标分解下达与支出进度,核实整改存在问题;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落实督促和整改事 项,同时可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必要的督促提醒机制。

第九条 现场监管。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加强直达 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监督评价机构 对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需要核查的资金和地区开展 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使用 并产生实际效益。

第十条 监控情况反馈。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达资 金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梳理直达资金使用效果、监管存在的 问题、整改情况等,并向厅(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报 告。市县财政部门每月217时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上月监控工 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策效果、监

控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意见建 议等。对于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预警发现的疑似违规问题,省财 政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尽快核实整改, 并限期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跟踪问责。省财政厅对监控工作开展不力、跟 踪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方式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于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移 送相关部门处理。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财政部门 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进行跟踪问责。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具体 用途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各市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组织设定绩效目标 并加强审核,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批复到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 预算执行中,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 效执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绩效 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技术保障。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是开展监控工作 的技术支撑。省财政厅承担各级财政部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部 署、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以及系统使用技术指'导等工作;各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生产系
统相互衔接,保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传递。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直达资 金监控管理工作要求,,参照省财政厅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职责分 工,明确内部处(科、股)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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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各负其责,做好协调配合,加快推进直达资?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 地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工作规程或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