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浏览次数:3754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超过5万元的,以上包括“本数”)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包括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涉及听证事项的;

3.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拟实施重大执法决定的局机关相关科室(以下统称“实施科室”)补交后再实施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和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审核时限。

第九条 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下列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根据案件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十条 实施科室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

实施科室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由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和实施科室共同研究,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确需立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及时补办合法性审核手续;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实施科室承担责任。政策法规和宣传培训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实施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