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浏览次数:4832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黑统发〔2019〕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国家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切身利益,保证补贴资金顺利发放,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规20195,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9年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核实口径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详见核实口径。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稻谷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
  4.享受粮改饲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二)核实口径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3.流转的军队农场耕地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实际种植者必须提供同军队农场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4.林业工资田按职工档案工资额度,经林场或其主管林业局确认,并出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政府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进行备案予以确认,林业非工资田不纳入补贴范围。
  5.新增耕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6.已被征用耕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工作程序
  7月初至820,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对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的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以下简称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层层汇总审核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防止虚报冒领,确保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

(一)申报和统计。各行政村(单位)及时组织辖区内农户自行申报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数据,由村委会组织专人对农户自行申报的补贴面积数据逐户、逐地块进行统计核实确认,核实内容包括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生产者及流转地承包者(流出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座落、“一折(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耕地属性、联系电话等补贴基本信息,核实后,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政府进行审核认定。

(二)补贴面积公示。按照本通知要求,各乡镇和行政村要对经过乡镇政府审核认定的补贴面积分户基本信息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地点须选在村屯和乡镇人员相对集中区域。其中稻谷补贴面积中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面积由县水利部门核实、区分、确认,并在乡镇和行政村公示时予以标注。公示表要标明公示日期,加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章,并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公示期内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要立即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更正,更正数据须重新进行公示,确保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数据真实准确。各行政村将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等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三)补贴面积审核。各行政村负责对农户自行申报的个人补贴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乡镇政府负责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基本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及分户电子数据报县(市、区)统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经乡镇政府审核认定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无异议后,将汇总审核后的补贴面积数据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统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地)政府(行署),同时做好备份归档。
  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县(市、区)政府汇总审核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无异议后,将汇总审核后的补贴面积最终数据提交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825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上报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审定。830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将汇总审核后的分县(省农垦总局)补贴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县级统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补贴兑付信息的要求,将经乡镇政府审核认定的分户资料信息(含电子版)提供给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截止日后,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将不再接收重新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出现问题由各地政府自行负责。纸质材料必须通过邮政EMS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省农垦总局系统所属合法耕地实际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数据由本部门单独统计,并参照上述流程执行,不得简化。除省农垦总局系统管辖区域外,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种植面积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统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申报统计(大兴安岭林管局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统一组织统计、核实)。

三、工作要求
  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报送工作是落实补贴政策的关键环节,事关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和部门分工、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面积报送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作为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测算补贴标准,分配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发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补贴政策宣传;省统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水利、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农垦、森工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起草制定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报送文件,细化具体操作措施,开展补贴面积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组织核实、区分、确认各地稻谷补贴面积中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面积;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做好对县(市、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补贴面积汇总审核上报及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纠纷争议的协调处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补贴政策宣传;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经各乡镇政府审核认定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审核、上报,留存分户数据资料(保留期二年)。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在行政村公示前核实、区分、确认本辖区内稻谷补贴面积中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面积;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审核、认定各行政村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并对本辖区内补贴面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行政村负责组织农户自行申报补贴面积相关信息,并由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本辖区内农户自行申报的补贴面积信息逐户、逐地块进行统计核实确认。各行政村及广大农户要坚持诚信申报的原则,对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耕地权属关系及《方案》要求,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管理谁解释、谁执法谁确认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森工、农业农村、统计、水利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争议地块的合法性进行共同认定,并对最终认定结果负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补贴政策进行解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互补”的工作机制,抽调精干力量,深入到各乡镇、村屯和森工、林业和草原系统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及企事业单位经营农场,全力加快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并做好公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补贴政策落实前期工作的研究,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要对补贴面积报送工作认真负责,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宣传部门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使广大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能够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及实施流程,调动广大农户生产积极性,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方案》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准确掌握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对象、核实口径、依据和标准,严格把握工作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补贴工作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分级培训,消化理解政策要求,指标含义,明确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报送工作有序开展。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责任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审核汇总各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在补贴各环节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方案》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