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宁政规〔2019〕1号关于印发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次数:805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安市人民政府

                              2019614

 

 

 

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供水质量,改善用水条件,确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8〕318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通知》(黑水函〔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保障全市辖区农村居民生活饮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国家、省、市、县投资建设的及其他资金来源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多屯、单屯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市、乡

(镇)、村分级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各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负责成立本乡(镇)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总站,负责所辖各村屯供水工程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村委会负责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成立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价的核定及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需求落实管护资金,做好经费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按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卫生监管体系和水质监测网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投资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水管部门管理;可由乡(镇)、村自行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等管理形式。以国家、省、市、县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国有,由乡(镇)代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组建有受益户广泛参与的专业供水管理组织。

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匹配)为主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主体工程包括水源井、供水厂房、供水及处理设备和干支供水管线;入户部分管线非主体工程由受益户自筹解决,所有权归受益户),将管理权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经营,或者组建供水管理总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第八条  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市、县级匹配)为主的规模较小的一井多屯和单井单屯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主体工程包括水源井、供水厂房、供水及处理设备和干支供水管线;

入户部分管线非主体工程由受益户自筹解决,所有权归受益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或委托给村委会、饮水户,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也可承包、租赁经营管理。

第九条  供水设施必须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应依法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

第十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运转人员安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村屯)应建立工程运行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人员培训考核、职工健康检查情况、年供水量、财务收支、成本核算、年折旧费、维修费等,资料应真实完整,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摸清和掌握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情况和用水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对用户进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强化水质管理、规范制水(消毒、过滤等工艺),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以方便用水户为宗旨,开展方便有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况和突发事件,维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对用水户的投诉,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处理意见;因停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便于用水户与供水单位(乡镇、村屯)的沟通。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市水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程运行、水费征收、水质变化、水源地保护、卫生防疫等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一井多屯和单井单屯供水由供水单位(乡镇、村屯)管理,应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要扩大供水规模的,在水源条件和工

程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由供水单位(乡镇、村屯)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乡镇、村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用户改建、扩建、

 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乡镇、村屯)批准,由专业人员

实施,其费用由申请的用户承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安全检查。水务局负责12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屯供水工程的定期检查,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检查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供水能否满足用户需要;

(二)水质检验必须达到100%合格;

(三)管网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5%、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运行管理维护与日常安全检查情况

(五)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水源地保护情况。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力度。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局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2018),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划定保护范围。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为。应强化污染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乡(镇)、村要及时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告宁安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务等相关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局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定期负责全市辖区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水喝末梢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并将水质检测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水务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一)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水质抽查、监督,每季度不少于1次;规模较小的村屯集中供水工程,由卫生健康局不定期检测水质,每年不少于2次。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制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价应由供水单位(乡镇、村屯)提出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执行;或者建立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生活用水的水价由供水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生产性用水的水价为供水成本加利润。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规范水费征收工作。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应加强财务管理,计收水费使用专用票据(规模较小的村屯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量收费。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水表,单户进户的分2种:一种为入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一种为直接入户,以单户人口计量。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统一方式的水表计量。也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是否安装水表及安装水表价格,如不安水表的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按户收水费或按人口收水费价格。用水户必须按水费通知单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乡镇、村屯)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以及工程折旧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市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鼓励研究、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须持有市(县)

级以上人民医院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监督。

第八章  财政投入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应每年将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并及时落实维修养护资金,支持各乡(镇)村维修维护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财政局按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需求落实管护资金,做好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执行水价如果无法满足供水需求,市财政局应给予补助资金,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和卫生健康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将列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重要指标项目。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供水单位(乡镇、村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进,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私自窃水者;

(二)私自将生活饮用水用于灌溉等生产者;

(三)拒不交纳水费者;

(四)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六)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七)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连续停水时间不得超过2天。超过3天者,应对用户提前预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否则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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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规【2019】1号.doc

解读链接:http://www.ningan.gov.cn/nazwgk/view.php?id=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