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摘选

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2870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安市税务局

《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摘选

 

2019年4月23日,黑龙江省人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具体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

二是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是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是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