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宁政规【2018】4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1浏览次数:7250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时效:已废止

宁安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家九部委局《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62号)、《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努力构建和谐宁安。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按照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稳定资金,量力而行、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工作目标及保障范围

在宁安城市范围内基本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将我市享受城市低保并且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适当扩大到享受低收入救助并且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指宁安城区6个街道社区所管辖的社区范围内。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首先保障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无房户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救助住房困难户家庭。适当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

低保无房户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低保救助,且无自有房屋的家庭。

低保住房困难户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低保救助,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已被有关部门认定并纳入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房产,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全部家庭成员中私有住房;

全部家庭成员中承租的住房;

全部家庭成员中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全部家庭成员中在集体土地上私有的住房。

四、租赁补贴家庭准入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低保救助的家庭或已被有关部门认定并纳入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

2、无自有房屋家庭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政府规定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3、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上登记的,并且实际居住的人员,并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标准: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2、补贴额度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

六、实施步骤

全市确定统一时间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每年一次,每次一个月,申报时间截止后,转入调查审核阶段。

(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5、低保、低收入及优抚家庭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及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障对象以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为先,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为后。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二)审核

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

街道社区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街道社区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填写《评议记录》。

4、街道社区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

市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张榜公布,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在申请家庭的《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确定保障方案。在市政府网站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保障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自受理、审核工作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家庭下发登记通知。由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证书》。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七、租赁补贴发放管理

1、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计算,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计算公式为:

无房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无房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

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2、已确定为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宁安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申请人持《宁安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补贴资金。

八、动态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进行申报审核。被列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被保障家庭已被民政或有关部门取消低保和救助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九、相关要求

(一)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确定由市政府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形成市政府、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二)集中学习,统一培训。对各有关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廉租住房等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重点对申请、调查、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要求。

(三)调查摸底,三级审核。市城区工委牵头对全市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民政局和市城区工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复查,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做到该补报的坚决补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剔除,力争准确无误,确保情况真实。

(四)统一公示,社会监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实施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五)整理资料,建立档案。将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对象,建立专户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

此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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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规【2018】4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doc

解读链接:http://www.ningan.gov.cn/nazwgk/view.php?id=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