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2018】3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1浏览次数:6646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关于《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家九部委局《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62号)、《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政发〔2008〕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全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国家九局委局《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62号)

3、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4、《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政发[2008]16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确保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及时有效的解决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对实物配租对象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应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二、对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分配,应当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对象,腾退了原公产住房的可按无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标准。腾退出来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分配给其他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原文链接:http://www.ningan.gov.cn/nazwgk/view.php?id=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