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宁政规【2018】3号《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1浏览次数:8328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时效:已废止

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家九部委局《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62号)、《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政发〔2008〕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全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努力构建和谐宁安。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决策,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群众自愿原则。

二、工作目标 保障范围

在宁安城市范围内基本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启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重点将我市享受城市低保并且无自有房屋家庭按相应规定和标准逐步进行实物配租。同时适当扩大到享受低收入救助并且无自有房屋家庭,按照轮候程序依次配租,最终达到应保尽保。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指宁安城区6个街道社区所管辖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家庭。

三、实物配租家庭准入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1)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2)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一)低保家庭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拥有本市低保、优抚、重大残疾证明;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人群可按照本条执行;

6、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教师、护士、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户口成员2人(或以下)配租使用面积30┫以下廉租房。

四、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无自有房屋的,指申请家庭没有以下情形:

1、拥有私有房屋(包括实际拥有但没有在房产部门登记的);

2、已租住公有房屋和单位公房的;

3、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的;

4、3年内转让自有住房或已拆迁私房;

5、拥有或使用违法建设的房屋。

(三)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口。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本市有户口,但未在本市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含敬老院)的人员。

五、配租标准及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标准: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2、根据家庭成员残疾程度、年龄结构、经济状况等分档进行依次配租。

第一档

年老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70岁(含70岁)以上的。

优抚对象,申请时申请家庭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优抚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认定须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第二档

家庭成员人口大于4人(含4人)以上的。

第三档

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

3、根据房源情况分档配房。其中,档次在前的家庭(按符合指标条件多少进行排序)经审核批准后可优先配租,根据家庭条件自愿选择房源房号,但必须在选房前提出书面申请,且每个家庭只有一次选房权。

4、同档申请家庭采用抽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采取二次抽号方式:一次抽顺序号;二次抽房源号)。当同档申请户多于房源时,将现有房源数编号加上空号等于申请户数,申请户抽到实号的可配相应房源;抽到空号的,则继续轮候配租。抽号结果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5、全部实物配租实施过程,包括分组抽号过程,均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6、如申请配租家庭之间自愿互换住房的,由互换双方共同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如配租家庭私下调房,将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7、按照家庭成员人口分配住房。原则上家庭人口较多(5-6)人家庭,房屋面积控制在45-50平方米、家庭人口(3-4)人家庭,房屋面积要控制在40-45平方米。

8、年老、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2人(含2人)以下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可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六、申请实物配租程序

全市确定统一时间受理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家庭申请,每年一次,每次一个月,申报时间截止后,转入调查审核阶段。

(一)申请、初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居住住房情况证明;

4、低保及优抚家庭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优抚、重大病残证明;

5、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原房交出;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终审

1、审核材料

审核小组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居住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意见。

3、组织评议

审核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应做好评议记录。

审核小组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市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盖章。

4、公示

市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网站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保障方式、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审核小组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的审核,做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确定保障方式。在市政府网站或一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保障方式、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终审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盖章。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复审部门会同初审部门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报家庭发放《宁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证书》。

各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七、实物配租轮侯制度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建设情况,按照相关保障规定确定轮侯顺序:

第一顺序是同等条件下首先保障符合配租条件低保家庭中享受优抚、有重大病残家庭,其次保障符合配租条件的其他低保家庭;

第二顺序是同等条件下首先保障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受有关部门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有重大病残家庭,其次保障符合配租条件其他受救助低收入家庭;

第三顺序是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且满足优先优待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优先优待配租办法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规定内容为准。

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如下情形的,给予优先优待审核登记: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三)建国前老军人;

(四)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实物配租安置按照以上三个顺序先后进行轮侯排列,如遇廉租住房房源少于应配租家庭数量时,按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未配租家庭纳入轮侯管理,轮侯期间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实物配租分配

已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其保障标准分别进行选房,同等条件下采取抽号形式确定房屋位置。

八、实物配租管理

一、对实物配租对象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应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二、对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分配,应当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对象,腾退了原公产住房的可按无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标准。腾退出来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分配给其他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进行申请。

三、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市住房保障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

四、申请家庭凭《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户手续。配租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房屋或逾期不签订《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九、腾退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3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九)分配安置。已纳入实物配租的家庭,房间安置原则上按被保障家庭所具备的条件分档安置。档次在前的以中低楼层为主,档次在后的以中高楼层为主。具体房间以现场摇号为准。

十、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政府指定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每年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优先优待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性住房资格。

对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应在发放租赁补贴前,定期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时,应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家庭类别,收回原资格通知书,重新核发资格通知书。

保障性住房资格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要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档案,实现档案的动态管理。

1、廉租住房属社会福利性质,产权归政府所有。廉租房配租家庭只享有房屋使用权。

2、市政府指定市建设局房产处为我市廉租房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租金的收缴、房屋产权的管理和租赁合同的签定执行。

3、物业管理由市政府指定市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各方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4、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5、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6、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7、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十一、 加强领导、跟踪问效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受理、审核、登记过程中,要履职尽责、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确定由市政府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形成市政府、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2、集中学习,统一培训。对各有关单位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廉租住房等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重点对申请、调查、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要求。

3、调查摸底,三级审核。市城区工委牵头对全市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民政局和市城区工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复查,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做到该补报的坚决补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剔除,力争准确无误,确保情况真实。

4、统一公示,社会监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保障标准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5、整理资料,建立档案。将被保障家庭建立专户档案,一户一册,以便查询和跟踪监督管理。

此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原文下载:

宁政规【2018】3号《宁安市廉租住房租赁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doc

解读链接:http://www.ningan.gov.cn/nazwgk/view.php?id=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