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卫生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367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反应速度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牡丹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牡丹江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或其他地质灾害、次生灾害事件引起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活动。

(四)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常抓不懈。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对可能生的地震灾害做到快速应对,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在宁安市人民政府和地震灾害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履行卫生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通过培训演练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卫生应急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通信、气象、环保、军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过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科研工作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要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要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咨询组。

1、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地震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成立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分为综合协调组、医疗救助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评估组等若干个工作组。

卫生行政部门在宁安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

2、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常态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3、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立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由市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委派。

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医疗中心、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5、专家咨询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

(二)职责分工

1、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传染病疫情等预防控制方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为地震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建议等。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2、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地震灾害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工作。

3、医疗机构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理、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等监督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

6、新闻宣传组职责

与地震局、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风险沟通,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专家咨询组

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三、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震灾害标准和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地震灾害、重大(II级)地震灾害、较大(『II级)地震灾害和一般(IV级)地震灾害四级。

1、特别重大(I级)地震灾害

市内发生7.O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 0 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II)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O级以上,7.O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 O人以上,3 0 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IⅡ)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 0人以上,5 O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Ⅳ)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O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 O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害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卫生局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2、I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县(市)两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立即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当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卫生厅给予支援。

3、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卫生局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牡丹江市卫生局、省卫生厅报告,省、市(地)、县(市)三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立即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有关情况。当超出本省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援。

4、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卫生行政人员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越级报告,市卫生局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向省卫生厅报告,立即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有关指示,在卫生部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统一部署调动全省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1)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2)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3)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4)伤员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监护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5)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3)传染病防控

重建安全卫生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工作。

(4)疾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与报告,要尽早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加强灾情、疫情报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方式报告。

(二)地震灾害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开通地震灾害应急通信联络,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等其他保证通讯畅通的设施设备,以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通告、报警形式要采用国际上通用或者当地约定俗成的形式,既简单又便于记忆和推广。

(三)  应急救援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应急救援人员可利用通讯装置向外求援,若无通讯装置,则可利用每人配备的生存工具箱中能发信号的工具向外发送信号求援。

五、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六、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一)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二)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尽快康复,同时还要对新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给予治疗。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饮用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

非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返回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要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疾病的暴发、流行。

6、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技术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业队伍由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切实加强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药品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生活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研究。

(二)经费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震等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三)物资储备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四)通信装备保障

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积极争取配备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等设施设备,确保在非常时期,保证卫生应急信息通畅。

(五)人员防护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铁路、邮电、交通、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医疗救援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地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的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将其建成本区域内的医疗救援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中心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的储备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风险沟通,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二)预案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九、奖励与责任

对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附则(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灾情:指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