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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08069/2018-1001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0日
名  称: 关于开展镜泊湖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 洗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宁工商联发〔2018〕2号 主 题 词: 镜泊湖禁磷

关于开展镜泊湖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 洗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1445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镜 泊 镇 人 民 政 府      文件         

渤 海 镇 人 民 政 府

沙 兰 镇 人 民 政 府

 

 

 

宁工商联发〔2018〕2号

 

 

关于开展镜泊湖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

洗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镜泊湖流域禁磷工作专项整治相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水质环境,根据《宁安市镜泊湖环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镜泊湖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牡工商联发〔2018〕2号),决定在镜泊湖流域开展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专项检查,结合镜泊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镜泊湖禁磷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集中力量推进。组长: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梁东奎,副组长: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刁兆银、市食药局副局长、镜泊镇政府副镇长、渤海镇政府副镇长、沙兰镇政府副镇长。宁安市工商局、宁安市食药局、镜泊镇政府、渤海镇政府、沙兰镇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安市工商局市场股,主任:刁兆银(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二、责任分工

(一)市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环湖区域全面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二)市食药局负责环湖区域宾馆(饭店)全面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镜泊镇政府、渤海镇政府、沙兰镇政府负责镜泊湖流域村庄、宾馆(饭店)、超市、疗养院等服务性场所禁磷专项监督管理、宣传引导。

三、方法步骤

 检查范围:镜泊湖流域村庄、林场(生产)生活区、宾馆(饭店)、超市、疗养院、食堂等服务性场所。            

(一)宣传阶段:918924日。

1、禁止超市销售含磷的洗涤用品,销售无磷的洗涤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字样。

2、禁止村庄、林场(生产)生活区、宾馆(饭店)、疗养院、食堂等服务性场所使用含磷的洗涤用品,改用无磷的洗涤用品。

3、与镜泊湖流域村庄、林场(生产)生活区、宾馆(饭店)、超市、疗养院、食堂签订不使用、不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承诺书。

4、在村庄、林场(生产)生活区、宾馆(饭店)、超市、疗养院、食堂等服务性场所张贴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引导。

(二)检查阶段:

1925930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销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停止销售。

对服务行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

2925――1224

  对镜泊湖流域村庄、林场(生产)生活区、食堂等场所禁磷专项监督检查。

(三)验收阶段:1081010日(1225――1228日)。

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采用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对标检查等方式,对各责任主体禁磷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禁磷问题办结率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四、定期报送工作情况。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上报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小组成员,同时落实一名业务骨干,作为专项工作联络员,按期报送有关台账,每周向宁安市工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宁安市工商局联系人:周廷林;联系电话:0453-7627630;电子邮箱:nagsj@163.com

 

宁安市工商局                    宁安市食药局

 

 

镜泊镇政府                      渤海镇政府

 

 

沙兰镇政府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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