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位置
  • 标题
  • 正文
  • 文号
  • 匹配度
  • 模糊
  • 排序
  • 发布日期
索 引 号: 231084125261/2020-1001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4日
名  称: 宁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文  号: 宁安办发〔2020〕51号 主 题 词: 宁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宁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浏览次数:1479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现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建立常态长效联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小化工”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彻底清除,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保障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职责

应急、公安、消防、工信、发改、市场监管、国土、交通运输、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市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进行督查、检查、核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违法 “小化工”。

三、整治内容

(一)明确整治范围。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面排查,实施重点整治,做到“八查清”。一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二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非法违法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化工、非化工企业。四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五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六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在偏僻地点、废弃养殖场等场所存在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七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从事非法勾兑销售醇基燃料、非法储存经营汽柴油、以农机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八要查清辖区内是否有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企业未履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非法违法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分类处置措施,严格实施处置处理,严厉打击“小化工”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和非法违法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化工、非化工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在安全间距不足、不满足社会和个人可接受风险的,根据实际可实施搬迁改造工作,直至关闭退出。三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四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或者以挂靠、租货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和从事非法勾兑销售醇基燃料、非法储存经营汽柴油、以农机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的未按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肃追责问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实施对非法违法企业和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做到“四追究”。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非法违法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从事非法勾兑销售醇基燃料、非法储存经营汽柴油、以农机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对一般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对重大问题不解决的,对长期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严重不负责任和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实施追责问责;对构成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三项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合力。一是实施“信息化+监管”,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利用水、电、气等企业生产生活能源物资使用变化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安委会、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作用,调动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性,通过搜集、辨识、整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疑似“小化工”进行精准排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引导全社会认清非法违法“小化工”造成的严重事故后果和社会危害,解读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法律制裁和刑事责任,营造全面推进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及“小化工”、疑似“小化工”、违法违规企业要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销号。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5月至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统筹推进,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确保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高效完成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推进力度。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部门、工作目标和具体人员,明确主要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建立调度、报告制度,制定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实施挂图作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检查督导和绩效问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市安委办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乡镇、部门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初步排查的基本情况录入《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排查登记表》(附件1),将总体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每个阶段性工作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附件1、2),于2021年7月1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附件1、2),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颜秉伟,张贵军;联系电话:7689060;电子邮箱:ybw1966@163.com。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