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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04015/2018-10003 分  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7日
名  称: 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18〕11号 主 题 词:

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浏览次数:3339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8年5月1日前,剥离宁安市盐业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市商务局,食盐安全质量管理监督职能由市盐务管理局监督管理(如改革调整另行落实)。实行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分开,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卫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二、机构设置及经费

盐务管理局成立于1998年,设置人员编制为6人。2004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市编办对盐务管理局重新批复人员编制为6人,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原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为政企合一,虽已设置盐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但没有具体落实在编的具体人员。截至目前,盐务管理局实有在编人员1人(2017年,编制落实1人),空编5人。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50号)文件要求,保证盐务管理人员及经费到位,核定编制人数不变,空编人员择优配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宏观管理机构及职能。市商务局为宁安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市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市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市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宁安市商务局下设盐务管理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全市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供应质量安全。

(二)推进政企分开

2018年5月1日起,宁安市盐业公司不再参与市盐务管理局的职能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

(三)落实责任分工

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政府办、商务局、编办共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由商务局向市编委提出申请,市编办按规定核定进编人数,并按程序办理落编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办理划转人员的调动手续。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核定市盐业主管机构工作经费。市盐务管理局原盐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报省盐务管理局核准。市卫计局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盐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市盐业公司要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四)创新监管方式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盐务管理局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加强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督促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五)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按程序制定印发《宁安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确定食盐储备主体、市财政对食盐储备给予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盐业主管机构加强对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六)加强部门协作

市商务局与公安、卫计局、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深化政社共治

加快构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形成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强化过渡期管理

自黑政发〔2016〕50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为宁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在盐务管理局人员未到位期间,由原有人员与商务执法人员一同监管盐务市场,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四、实施步骤

理顺盐业监管机制。2018年4月15日前,市商务局向市编委提出落实机构编制意见。2018年4月25日前,市编办按程序办理机构职能调整和编制管理工作。2018年5月1日前,实现政事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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