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位置
- 标题
- 正文
- 文号
- 匹配度
- 模糊
- 排序
- 发布日期
索 引 号: 231084128189/2019-10021 |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安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5日 |
名 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5日浏览次数:750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安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