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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14105/2019-10004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名  称: 关于实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制的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实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浏览次数:1191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合理划分省、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全过程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履行规范程序,严把关键环节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改善居住条件和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确保这项民生工程稳步有序推进,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重要责任。因此,各地棚改、房屋征收、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各环节的管控,依法履行征收拆迁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地)、县(市)对棚户区改造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地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棚改工作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落靠,落到具体责任人员。

(一)落实征收补偿监管责任。

各市(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规定,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签订征收协议,规范有序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自检自查、群众反映、网上投诉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信息公开不全面、程序不规范、评估不合理、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整改,依法纠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落实规划管理监管责任

各地规划部门是棚改项目规划许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棚改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尤其对群众关心的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及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棚改项目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质量安全、适宜人居。

落实勘察设计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棚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进行监督。1.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要核对其项目规模和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要确认其受聘于备案单位,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结果要于取得审查合格证书后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事中事后质量监管。

(四)落实招投标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棚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要对招标项目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条件进行登记备案,具备招标条件的履行招标程序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对是否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条款、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范本进行监督;对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材料备案是否齐全进行监督;对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班子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五)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棚改建设项目法定建设程序。棚改建设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要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机构人员应严格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劳务人员应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加强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1.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要强化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要严格材料使用管理,严禁擅自变更建筑材料和以次充好行为,对国家、省推广和限制使用的材料,应严格执行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

2.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切实履行棚改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3.深入开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各地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落实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责任,加大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力度。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建立健全辖区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的每一个棚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的内容都要有详细的书面监督记录;要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问题,违反住建部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条例》、《办法》相应规定的,严格给予处罚。

落实竣工验收监管责任。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面认真实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完善;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和永久性标牌设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保证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完善。

三、完善督查方式,强化监督检查

今后对棚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检查。各县(市)要对在建项目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市(地)要对市本级在建项目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所辖县(市)在建项目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年内要做到对所辖县(市)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各市(地)、县(市)对本地棚改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征收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开展情况,棚改主管部门对棚改建设项目负总责,其他各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环节负具体责任。省里采取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对象为质量安全问题较多、媒体关注报道、群众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项目,不定期对各市(地)、县(市)棚改项目进行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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