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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11087/2018-10002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关: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9日
名  称: 宁财发(2018)58宁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安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宁财发(2018)58宁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安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浏览次数:941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宁安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安市财政局

                                   20181019

 

 

宁安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

定期存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13〕2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7〕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不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财政专户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银行,到期后银行向宁安市财政(以下简称“财政”)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市财政局应视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数额和期限,定期存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宁安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宁财发[2018]53号)执行

章 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银行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九条 定期存款应是银行在宁安市开设的市级支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应高于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第三章 主要流程

第十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主要流程如下:

(一)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章 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第十 财政局根据中标结果,将资金划拨至中标银行经办机构。中标银行经办机构收到划拨资金后,及时向财政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定期存款证明应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 中标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至级财政专户。

  第十 中标银行应按月向财政出具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第十 财政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不低于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章 监督管理

  第十 财政负责对银行参与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应当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二)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汇划相关财政专户;

  ()其他妨害资金存放安全的情形。

第十 财政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 存款银行应向财政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出现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章 附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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