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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25261/2022-1000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名  称: 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宁安办发〔2022〕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4日浏览次数:1499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市安委办制定了《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及宁安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牡安办发﹝2022﹞20号)要求,结合宁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和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和宁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源头管控、过程管控、依法管控,边查边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充停等各环节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有序发展合法增量、消除非法存量,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生产环节。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问题。

    2.生产企业在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问题。

    3.生产企业伪造电动自行车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问题。

    4.生产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蓄电池等问题。

    (二)销售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5.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等问题。

    6.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等问题。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

    7.回收电动自行车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问题。

    8.在销售中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等问题。

    (三)通行环节。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9.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及违规等待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问题。

    10.即时配送等企业未规范安全管理、未开展电动自行车骑手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

    11.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管理缺失、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问题。

    (四)充停环节。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问题。

    13.外卖、快递企业站点未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未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等问题。

    14.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等问题。

    15.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爆炸、失火等问题。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其它重点整治任务,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三、时间安排

    (一)摸清底数阶段(2022年3月至3月末)。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全面摸排全市电动自行车相关底数,建立健全基本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市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生产、销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摸排全市电动自行车属性(老标、新标、非标)及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市住建局负责摸排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4至8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全面摸清电动自行车相关底数基础上,组织相关企业全面自检自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和充停等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电动自行车行为。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业务指导,适时组织督查检查,督促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环节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不断优化电动车使用安全环境。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9月)。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回头看”检查,推动集中整治排查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深入总结集中整治经验做法,分析研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政治站位,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以及网格化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压紧压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以及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外卖、快递等即时配送活动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主体责任。要迅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摸清具体底数、找准隐患问题、研究整治措施、确定整治时限,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各类事故。对排查整治走过场、不负责、不作为、不落实和措施不得力的,特别是对因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安委会将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采取通报、约谈和督办等措施推动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有效形成排查整治合力;要与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等建立健全共治机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有关电动自行车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蓄电池的企业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要坚持“管合法就要管非法”原则,依法依规处罚,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依法治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推行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加强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智能安全充电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各环节安全管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督促有关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的管理;要通过大量电动自行车爆炸、火灾和交通等事故典型案例,警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购买、使用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自觉抵制购买、使用非标、改装、拼装等电动自行车行为;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舆情研判和应对处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负面舆情。

    (五)加强信息报送。2022年3月7日前,请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实施方案,同时报送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3月31日前,请各有关部门汇总报送电动自行车相关摸底情况;6月28日、8月26日、9月27日前,请各有关部门报送阶段和整体工作总结;从3月起,每月26日前至少报送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各1例、动态工作信息2篇,每次报送阶段总结和整体工作总结时要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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